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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谷滩区检察院首例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并宣判
时间:2021-02-24  作者:江凌  新闻来源: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近日,红谷滩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起诉的陈某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红谷滩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法庭支持了该院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全部诉讼请求,责令陈某某于2021年4月份前完成种植72棵樟树,要求胸径不小于10CM,成活率100%,管护期1年。若在此期限内未履行修复义务,将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3320元。同时责令陈某某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一、案情回顾

2020年8月份,为加快工程进度,被告人陈某某作为现场施工负责人,在明知未办理相关采伐野生樟树的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湾里竹山路以北叶家山路段的8棵野生樟树用挖机推掉,丢弃在路边;还将位于竹山村齐家葬山路段的10棵野生樟树移植在新修道路路边。经鉴定,被毁坏的24株(在树高1.3米以下分杈的分别统计株数)疑似香樟的树种为香樟,属于天然野生植物,为国家Ⅱ级保护野生植物。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破坏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鉴于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不仅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且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损失,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和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红谷滩区检察院在对其提起公诉的同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在招贤镇佘牟村新修建竹山路上叶家山的道路两旁补种樟树72株,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该案系我院首例涉林类生态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既有力打击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震慑了犯罪分子,又有效提升了公益诉讼办案效率,达到了通过公益诉讼实现资源保护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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