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向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移送审查起诉。
经查,2020年6月至2021年3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明知谢某某收购银行卡用于非法活动的情况下,仍多次向其出售自己及从他人处收购的银行卡套组(每套含银行卡一张,U盾一个、手机电话卡一张、身份证正反面照片一组)。上述涉案银行卡均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涉案资金达22万余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入、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检察院 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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