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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金额23亿!特大虚开发票案移送审查逮捕
时间:2021-09-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以丁某某等8人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

经查,2018年以来,犯罪嫌疑人丁某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购买他人注册的340家“空壳”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直接或通过中间人收取购票企业或个人一定开票费用后,使用购买的“空壳”公司以伪造合同和资金流的方式对外虚开发票。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亿余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5亿余元。

    目前,案件正在审查中。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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