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夏某某以涉嫌购买假币罪提起公诉。
经查,2021年8月,被告人夏某某在贵州省黔南布依自治州瓮安县购买了70张面值100元的假钞,后携带假币和几个老乡来南昌找工作,并入住南昌市红谷滩区星河汇酒店公寓,工作过程中夏某某每日抽取数张假币前往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等地商店消费,通过使用假币找零套现真币,并赠送了数张假币给其老乡刘某某、向某某(另案处理)使用。截止案发,查明夏某某等人已使用假币25张。
目前,该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