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龚某某、熊某某诈骗案
二、刘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三、陈某甲等9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龚某某、熊某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被告人龚某某、熊某某通过蝙蝠软件与境外电诈犯罪分子联系后,利用购买的多部手机、数十张手机卡等作案工具搭建好GOIP设备,采取将境外电话号码转换为国内电话号码后拨打给不特定被害人的手段,帮助境外电诈犯罪分子对国内群众实施电信诈骗犯罪,从中牟利人民币6万余元。其间,龚某某、熊某某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大量购置、更换手机卡,并多次更换犯罪时入住的宾馆。经查,经由龚某某、熊某某架设的GOIP设备拨打出诈骗电话涉及被害人被骗数额共计人民币66万余元。
2022年1月28日,被告人龚某某、熊某某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民警在本市某酒店内抓获,两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诉讼过程
2022年1月28日,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以涉嫌诈骗罪对龚某某、熊某某进行立案侦查。2022年1月29日,龚某某、熊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22年2月28日,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向本院提请批准逮捕龚某某、熊某某,2022年3月7日本院经审查后批准逮捕。
2022年5月7日,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龚某某、熊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2年5月30日,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以被告人龚某某、熊某某涉嫌诈骗罪向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6月22日,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龚某某、熊某某犯诈骗罪,两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一审判决后,龚某某、熊某某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1)当前,在我国持续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力度的情况下,犯罪窝点加快向境外转移。部分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在境外通过远程操控搭建在境内的GOIP等通信设备对国内不特定群众实施诈骗,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司法机关打击的难度。对此,检察机关一方面对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实施重拳出击,一方面通过深挖、惩治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通信支持、公民个人信息等帮助的不法人员,对电信诈骗实施全链条阻断。
(2)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犯罪中应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坚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对于诈骗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依法从严惩处,对于其中从犯,尤其是诈骗数额相对较低且参与时间相对较短,或者从事辅助性工作并领取少量报酬的初犯等,应当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评价社会危害程度,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做到“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刘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采取编写、运行监控医院疫苗预约系统程序、数据抓包等手段,有偿为邹某某等19人成功预约江西省某三甲医院九价HPV疫苗首针,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9950元。后该医院发现九价HPV疫苗预约系统受到上述刘某编写运行的抢号程序的严重干扰,致社会公众无法正常预约,医院被迫将疫苗线上预约关停。
2021年12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经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民警口头传唤后主动到案,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2022年10月21日,被害单位江西省某三甲医院出具书面材料对被告人刘某某表示谅解。
诉讼过程
2021年12月26日,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刘某某立案侦查。2022年9月15日,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请本院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将犯罪所得赃款全部上缴,无前科劣迹且系某高校在校研究生,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发生,2022年9月21日对其不批准逮捕。
同年10月24日,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鉴于刘某某系某高校在校研究生,为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对其依法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刘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同年11月3日,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向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1月17日,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刘某某未提出上诉,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1)当前九价HPV疫苗供不应求,不法分子通过各种不法手段垄断号源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健康公平的医疗秩序,而且实际推高了适龄女性接种九价HPV疫苗的整体成本,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此,检察机关自觉践行“坚持人民至上”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疫苗类犯罪,为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贡献检察力量。
(2)犯罪行为年轻化是当前电信网络犯罪的显著特点之一,在校学生犯罪时有发生,部分学生受到利益诱惑误入犯罪深渊。对此,检察机关坚持依法惩治与教育挽救相结合,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案件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退赃退赔情况、一贯现实表现等情况,依法对其不批准逮捕,并向法院建议适用非监禁刑,以便其能继续完成学业,促使其能深刻反省错误、悔过自新后努力回报社会。检察机关通过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结合身边在校学生电信网络犯罪的典型案例,针对部分在校学生因法治意识淡薄致使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扭曲、偏离等问题,持续加强释法说理和思想教育,提升在校学生法治意识的同时,引导学生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共同筑牢网络安全校园防线。
陈某甲等9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被告人刘某甲在本市注册成立南昌某贸易有限公司,陆续招募了陈某甲、罗某甲、刘某乙等人。公司下设四个小组,由刘某乙、陈某乙、罗某乙、李某某担任各小组组长,各小组有若干业务员,形成总监、经理、业务员三级管理模式。各组业务员经过培训后,分别使用公司下发的工作手机,虚构女性身份,通过使用whatsapp社交软件,大量添加香港居民为好友,然后根据公司拟定的话术与对方搭讪、聊天直至建立起信任关系。
后通过使用微信添加对方,继续以虚拟的身份,使用公司统一的话术与客户培养感情,在取得充分信任后以虚假的内幕消息诱使客户在上线犯罪分子指定的时间内以指定价格购买指定港股,公司的股东、总监、组长及业务员根据客户购买股票金额按照一定比例获得业务提成。
上述股票均有业绩惨淡、市值小、股价长期低位,成交长期低迷,暴跌前股价莫名持续大涨等特征。客户在购买指定的股票后,股票暴跌,致使遭受重大损失。经查实,陈某乙通过上述手段诱使张某某在港股盘内先后三次购买某只股票共计4905万股,次日该只股票暴跌,张某某共计亏损900余万港币。
诉讼过程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侦查。南昌市公安局于2021年11月28日提请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陈某甲等8名犯罪嫌疑人,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2月3日对其中的陈某甲、罗某甲、刘某乙批准逮捕,对其余五名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2022年11月28日,南昌市公安局对陈某甲等9人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移送审查起诉,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交办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检察院办理,2022年12月14日,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刘某甲、陈某甲、罗某甲、刘某乙向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五名情节轻微的参与人员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处理决定。
2023年2月15日,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刘某甲等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八万元不等。其中1名被告人上诉,2023年4月28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1)本起案件中所使用的“杀猪盘”已经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主要方式之一,杀猪盘诈骗主要以情感需求为诱饵,诱骗被害人产生感情依赖以此建立信任,后以带领被害人投资为由诈骗钱财。其实质是以网络婚恋交友为诱饵实施的虚假投资诈骗。犯罪分子往往在婚恋网站上搭识被害人,通过将自己包装为“高富帅”或“白富美”,使用专门话术,骗取被害人感情信任、建立虚假恋爱关系,诱导被害人在虚假交易平台大量投资,进而骗取钱财。与传统诈骗模式不同,“杀猪盘”式诈骗迷惑性强,持续时间长,不仅骗取钱财,亦欺骗感情,对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司法机关提示广大网友提高防范意识,谨慎对待网络交友。
(2)随着信息技术高速发展以及全民理财观念的形成,以“投资”“炒股”等名义实施的理财投资类诈骗成为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的主要类型之一。因此,司法机关提示广大人民群众应切实提高警觉性和防范意识,对期货、股票、基金等理财产品摆正心态,明晰投资需谨慎,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捂牢自己“钱袋子”,不轻信陌生人的投资推荐,谨防落入投资诈骗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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