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易的父亲是某厂退休职工,于2011年9月去世。然而,在父亲去世后,小易为了能够继续领取父亲的社保金,隐瞒了父亲去世的事实,并采取伪造签名和公章等方式伪造了领取社保所需的资料邮寄给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完成年度资格认定。自2011年9月至2021年8月期间,小易冒领父亲养老金,骗取社保资金25万余元。后小易将冒领的社保资金归还至给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因此,符合有关情形的,会被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红谷滩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小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法院对小易做出了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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