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速递
小李是时尚界的弄潮儿,已经辍学的他最喜欢将头发染成金黄色,穿着心爱的豆豆鞋在学校门口等待他还没毕业的好兄弟一起放学去网吧。这份独特的气质很快就吸引了学生小黄的注意,小黄忍不住和好友嘟囔了一句:“真精神!精神小伙!”小李并不觉得这是对他的褒奖,听闻此言立即拦住小黄及其朋友,质问道:“你什么意思!”于是双方爆发了激烈的口头冲突,约定各自纠集人马,周末展开大战。案发当日,双方共邀约未成年人近十名,一顿混战,涉案人员受轻伤二级、轻微伤不等。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刻赶往现场将全部涉案人员带至派出所进行调查,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小李、小黄,以及另外几名出于朋友“义气”,而积极主动参与斗殴的未成年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是什么?
“聚众斗殴”是指聚集多人成帮结伙地相互殴斗。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2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以下加重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多次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据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要点一,谁是聚众斗殴中的首要分子、积极参与者?
首要分子是指,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要对整个行为承担责任。积极参加者是指,在准备阶段或者殴斗过程中起到积极作用的人。
案例中的小李及小黄,因为一句“精神小伙”而爆发冲突,最后约定斗殴时间、地点,组织、指挥他人参加斗殴,要对整个斗殴行为承担责任;小熊、小王等人明知要打架而积极参与、邀约他人,推动案件发生,是积极参加者。
要点二,我持械只是为了“吓吓对方”,未实际使用,属于聚众斗殴罪中的加重情节吗?
司法实践中,“械”不仅指管制刀具等凶器,还应当包括提前准备的或者在斗殴现场中寻找的具有杀伤力的工具。 一般来说,持械参与斗殴并在过程中显露,即使最终未使用,但仍能在实际上强化己方犯罪意图、增强对方人身危险性,进一步危害公共秩序,应当认定为属于持械聚众斗殴。
要点三,我们约架后,还没有打起来就被大人制止,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一般不会,但先别高兴,因为这是有条件的:为了斗殴而聚众后,只有打斗还实际未发生,尚未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等不良后果的,才可能因为情节轻微被不作犯罪处理。但该行为仍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规定,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到十五日不等及罚款。
行政处罚记录作为无法被抹去的劣迹,同样会对我们的生活产生影响。如果聚众后已经有了实际的冲突行为,那就要依据危害后果等因素定罪处罚。
学生结伙“约架”,看似是校园中常见的矛盾,但其实对于打架双方都有着刑事法律责任风险。聚众斗殴是青少年犯罪的多发罪名,如果与人冲突时,追求“兄弟义气”,付诸暴力手段尝试解决问题,那么结果将是无尽的麻烦和悔恨。
红谷滩检察院检察官提醒,聚众斗殴不是小打小闹,莫要逞强讲求义气,莫要议论他人是非,控制情绪,远离聚众斗殴,才能最好地保护自己及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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