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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对待考试,找人替考触刑!
时间:2024-06-14  作者:张睿  新闻来源:第二检察部 【字号: | |

高考是一场青春的战役,也是迈向梦想的关键一步。高考更是一场公平、公正的选拔。遵规守纪,诚信考试,不仅是对自己真实水平的展现,更是对他人的尊重与公平。

高考临近,硕果待摘。请大家心存敬畏、遵规守纪,诚信应考、公平竞争!

案例:

曾某在某中学任体育老师,其从小参加体育训练,获得过诸多赛事奖项和荣誉证书,但文化课水平欠缺。曾某多次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均未通过,且年纪渐大,为了今后在学校评职称,遂找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结果“摊上事”了。

人证不符,“枪手”替考

在某考场,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紧张有序地进行。待考生全部落座后,监考人员逐一查验考生身份。当查看到郑某某时,监考人员发现郑某某可能与实际参考人信息不符。在郑某某做完试卷交卷准备拿身份证离开时,监考人员将其带至考务办公室进一步询问,经核实郑某某系顶替考生曾某来参加考试。

替考恩,真“刑”

王某某称能帮曾某考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曾某便支付王某某11000元,让其帮忙考过教育知识与能力(音体美专业)和体育与健康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级中学)两门考试。

王某某通过微信找到参加自己线上教师资格证面试培训班的学生陈某某,问陈某某可不可以帮他替人代考教师资格证的考试,陈某某拒绝了,但考虑到参加培训班的时候王某某没有让自己交费用,为还这份“恩情”,将同事郑某某介绍给了王某某。王某某遂雇佣郑某某为曾某替考。考试当日,郑某某手持曾某的身份证、笔试准考证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后被考场工作人员识破身份抓获。

经过审查,郑某某代替曾某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曾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王某某介绍郑某某代替曾某参加考试,陈某某介绍郑某某代替他人考试,其四人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之规定,构成代替考试罪。

什么是代替考试罪?

代替考试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罪名,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破坏国家考试制度,损害其他考生公平竞争权利的行为。应试者、替考者(俗称“枪手”)、介绍人均构成代替考试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理。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哪些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亲爱的考生们
诚信是传统美德
也是立身之本
作弊影响考试公平
也需承担法律责任
请大家切勿触碰法律的红线。

在此预祝所有参加高考的学子们金榜题名,实现青春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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