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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聚焦
微信群“对骂”?小心摊上事……
时间:2024-09-27  作者:胡艺璇  新闻来源:政治部 【字号: | |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

网络打破了传统社交的时空局限,

微信作为日常生活的社交通讯工具

我们习惯用它记录生活的点滴分享快乐、吐槽不爽

几乎每个人都加了多个微信群

平时聊天中有几句争吵很常见

可一旦在群里辱骂他人

可能就违法了......

案例一:

张某到小区理发店理发,因发型不理想、收费高与理发师孙某发生口角,孙某激动之下把张某推倒在地,派出所给予孙某拘留三日处罚。二人都在小区业主群中,孙某出来后,立即在业主群里对张某点名道姓骂了起来,后张某起诉至法院,法院认定孙某构成对张某的名誉侵权,判决孙某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公开在小区公示栏张贴致歉声明,张贴时间为7天,同时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人民币。

因一时气愤,

发表不当或侵害他人权益的言论

并不是个例

案例二:

王经理和小李同为一个公司的员工,同在本公司群内,王经理是公司最年轻的经理,因此也遭受了很多人的嫉妒,特别是与他同时期进公司的小李,某次,公司安排了两个人同做一个项目,两人因意见不合发生分歧,于是小李在公司群内对王经理进行辱骂,发布带有侮辱性的文字。王经理要求小李道歉,但小李却置之不理,觉得自己只是随便发发,没有多大问题。因此王经理向法院提起了名誉权纠纷的诉讼。

两起事件的背后牵涉到的正是大家熟知的“名誉权”

什么是名誉权?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保护和维护对其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社会评价的一种权利。

侵犯名誉权的形式主要有哪些?

(1)侮辱,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不同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

2)诽谤,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检察官有话说

通常来说,无论是微信朋友圈还是微信群,都并非是“私人空间”,在使用时均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侵害他人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发布的言论本身有事实依据,也不能据此随意侮辱谩骂他人。

忍一时风平浪静

退一步海阔天空

不要总想钻个空子

跟别人“吵吵”两句

“吵吵”完了

没准是要去拘留所当“干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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