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找工作吗,要不要考虑做兼职?有银行卡就行,日结600元现金......”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替人收钱、“帮忙跑腿”到ATM机或银行柜台取钱,就能赚取兼职费?“活”很简单,“祸”却不简单,有人即使知道是犯罪,却依然铤而走险。近日,南昌高新区一男子从事帮人取钱的“高薪兼职”,最终为自己“赚”到了一副“银手镯”,只因这种行为已触犯法律。
2024年1月的一天,小伙李某像往常一样投递简历、寻找工作,微信上突然收到一条好友申请,对方询问李某是否在找工作,并声称自己有日结的工作,提供银行卡就可以获得高额“跑腿费”。本就无正当职业的李某不想错过此次“发财”的机会,当即表示同意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双方约定每接收、转移一笔资金,李某可获得600元的报酬。之后两天,李某按照指示将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提供给对方,并在线下帮助对方将违法所得的资金提现、转出。
“好景不长”,李某的银行卡几天后就被银行冻结了,问及对方时却发现已被删除好友……“我当时怀疑对方的钱不干净,怕是违法犯罪的钱。”李某悔不当初地说到。经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明知可能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了牟利,仍二次提供自己的银行卡账户用于接收并帮助转移犯罪资金5.5万元,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李某刑事责任。
经南昌高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检察官提醒】
帮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是违法行为!法律严禁利用名下账户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以及非法买卖、出租、出借账户,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领域,帮助行为是实现犯罪目的的纽带,同样构成犯罪。如果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提供银行卡并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行为,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
在此,检察官提醒任何个人或单位都应妥善保管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充分了解账户管理使用风险。希望广大群众时刻保持警惕意识,切莫因为蝇头小利买卖、出借、出租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户、个人信息等,一旦触犯法律,终将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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