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为泄私愤,临时起意跑到被害人经营的超市门口点燃门帘,想制造一点“动静”让对方“不顺心”,却没想到一时冲动竟酿成大祸......
案情回顾:因赵某某入股被害人罗某的项目亏钱,且在退股后仍然听到罗某在外说起坏话,赵某某便心生怨愤。在2024年8月15日凌晨0时30分许,其携带打火机独自一人骑着电动车从家中出发来到被害人经营的超市。该超市处于人群密集的居民区,且旁边还有一家家具店,赵某某为泄私愤掏出携带的打火机点燃该超市门口门帘,门帘起火后赵某某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而是回家睡觉放任火势的蔓延。2024年8月15日,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在进贤县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为泄愤,在人员密集区放火,极易引发火势蔓延,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赵某某还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达成赔偿谅解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提醒:冲动是魔鬼,切勿因为一时情绪上头,导致悔恨终生。大火无情,一时私人恩怨险些酿成大祸,数百户家庭无辜牵连因此破碎。在面对冲突矛盾时,务必控制自己的情绪,保持理智,通过合法的渠道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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