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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检|说法】当心朋友圈股权投资的暴“负”梦!
时间:2025-05-20  作者:周煜坤、张睿  新闻来源:第二检察部 【字号: | |

“资本运作”

“原始股”

“上市公司”

这些听起来高大上的词,是不是很具迷惑性!

股权投资指通过投资获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是指企业或个人购买的其他企业(准备上市、未上市公司)的股票或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直接投资于其他单位,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可以通过分得利润或股利获取,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取得。

然而,随着犯罪手法不断更新迭代,非法集资活动也盯上了“股权投资”。股权类集资犯罪往往披着专业外衣,通过虚构上市预期、夸大投资收益等手段,使投资者落入陷阱,涉案金额动辄数千万,令人防不胜防。

案情回顾

李某某于2016年入职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任业务员,该公司许诺拉人投资即可按比例获得相应提成,李某某知悉后心动不已,遂在公司未获得相关金融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口口相传、朋友圈宣传等方式向客户公开宣传公司各类金融项目。

为获得客户信任,李某某精装自己的朋友圈,伪装成上市公司高管,并称其公司的项目系在金交所开发的项目,都有对应的股票代码。李某某承诺公司的项目年回报利率在10%左右,客户投资即可成为公司名下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后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总公司签订“高收益股权投资项目”投资合同,由总公司提供服务并保障资金安全,确保稳赚不赔。李某某向客户强调,这些优质投资项目从不广而告之,只与朋友圈信赖的至亲挚友分享资源,精选圈层共同致富。客户听后心驰神往,感谢李某某分享赚钱的门路并接受了李某某的投资邀请。李某某在公司期间,涉案投资金额高达一千余万元。

我院经审查后决定,依法对李某某提起公诉。红谷滩区人民法院以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检察官提醒

该案中李某某的行为系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此类案件中,犯罪分子善于伪装成事业有成的成功人士,以高额回报利诱群众投资,通过签订入股协议、在公司登记注册中将群众添加为股东,骗取群众信任。高收益股权投资项目只是犯罪分子掩盖真实资金流向的谎言,收益丰厚的背后是一个个深不可测的“陷阱”,朋友圈熟人介绍也不一定是能赚钱的保障。

那么,我们如何辨别股权类集资犯罪呢,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一定要擦亮眼睛:

一是公开宣传,在传播方式上,私募股权投资只能以非公开方式进行,通常由基金管理人私下与投资者进行协商。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传销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以吸收公众资金,涉嫌非法集资。

二是短期投资,私募股权投资通常是长期持有一个公司的股票或长期的投资一个公司,属于长线投资方式,投资期限一般为5-7年;非法集资一般承诺投资期限较短,通常以月、季、半年、一年或两年为期来承诺回报,即投资时间短、回报快,违背价值规律。

三是固定收益,按照法律规定,私募股权投资不得承诺保本或固定回报;非法集资通常以高息、返点等作为诱饵,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给予固定的回报。

大家要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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