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暖暖的春风中,我们迎来了第41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进一步提升广大群众的法治意识,增强辖区内消费者依法维权的能力,优化辖区营商环境,3月14日上午,红谷滩区检察院联合区市场局在铜锣湾广场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干警们通过向来往群众发放宣传手册、环保袋、接受法律咨询等方式,让群众了解检察机关职能,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知识,同时提醒老年人要提高电信网络诈骗、养老诈骗的防范意识,并耐心解答群众的法律疑问,取得了良好的法治宣传效果。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只有一天
但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远不止这一天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4年3月15日,经两次修正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始实施。
01消费者享有哪些权利
1、安全保障权利: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3、获得赔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4、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5、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6、监督批评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7、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02消费者如何维权
1、与商家沟通:如果消费者买了有问题的商品,可以先与商家协商解决。
2、拨打12315投诉电话:如果消费者与商家沟通后,问题得不到解决,可以拨打12315投诉电话。
3、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情况:消费者可以向当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反映自己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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