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分”、“洗钱”、“诈骗”,这些看似离我们很遥远的词汇,可能就在不经意间触碰。
你图的是几百或者几千元的好处费,别人图的是你提供的犯罪工具。
PART.01
你的收款码,可能沦为犯罪分子的洗钱工具
大学生通过兼职取酬自食其力,本是一股清流、值得鼓励;但现实生活中,看似安稳的兼职,却暗流涌动、暗藏危机……
犯罪嫌疑人朱某某(21岁)、陶某(20岁)系江西某技术学院在校学生,在明知来源资金是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伙同室友在寝室内多次用各自银行卡在网上进行洗黑钱活动。其中,犯罪嫌疑人朱某某获利805.88元,犯罪嫌疑人陶某获利744.26元。
犯罪手段
受害人的受骗资金转入犯罪嫌疑人朱某某、陶某银行账户→赃款通过微信扫码转出。
PART.02
一步错,步步错,为还赌债,再入歧途
随着网络通讯技术和支付结算方式的不断发展,传统形式的线下赌博逐渐向互联网转移。与传统模式相比,网络赌博隐蔽性更好、覆盖面更广、传播速度更快、社会危害更严重。不仅容易使人产生贪欲,沦为金钱的奴隶,同时,还极易诱发其他违法犯罪。
犯罪嫌疑人曾某某(23岁),大专文化,因网络赌博欠下债务,为偿还欠款,通过QQ群联系招揽“跑分”人员的犯罪嫌疑人A,在明知所转钱款是违法资金的情况下,仍提供个人银行卡号,用于收取诈骗资金。其中,犯罪嫌疑人曾某某获利400元。
犯罪手段
受害人的受骗资金转入犯罪嫌疑人曾某某银行账户→赃款转入曾某某微信零钱通→赃款转入招揽其“跑分”的犯罪嫌疑人A提供的二维码中。
PART.03
为非法获利,协助转移电信诈骗资金终获刑
提供银行卡帮助走账可以快速赚取佣金,这个举动看似合法,实则触犯了法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个罪名常见于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的下游犯罪,犯罪分子为电信诈骗人员提供帮助,从而构成犯罪。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27岁),大专文化,为非法获利,在明知所转资金为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伙同他人为犯罪嫌疑人B提供银行卡号及微信账户,并在旁协助转移电信诈骗资金。其中,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获利3000余元。
犯罪手段
受害人的受骗资金转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银行账户→赃款通过微信支付转出。
犯罪群体低龄化
从犯罪年龄看,逐渐呈现出低龄化的特点。青年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思想、行为变得相对独立、成熟,但因缺乏社会经验,加上受到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环境的熏染,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犯罪意识粗浅化
大多数青年犯罪分子尽管接受了高等教育,但是法律知识相当欠缺,分辨是非能力较差,经受不起不良诱惑,容易被人拉拢、利用,加之侥幸心理作用,使其行为处事盲目、无知,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犯罪手段隐蔽化
智能化犯罪往往依托科学技术、电子网络等媒介实施犯罪。犯罪手段隐蔽、潜伏性强,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给调查取证带来了一定困难。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
1、不要贪图蝇头小利
妥善保管个人身份证、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不要因贪图小利随意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否则不仅可能成为他人犯罪的帮凶,还会令自己身陷囹圄。
2、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稳定的基石,作为当代青年,要树立正确的金钱观、权力观。对于金钱,应当取之有道,用之有益。
3、增强法纪条规观念
加强法律知识学习,牢固树立法纪意识,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潮的影响,从严自律、规范言行,争做合格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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