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以下案件:(1)人民法院对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2)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3)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4)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2.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案件当事人或其他人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恶意串通等形式骗取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3.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下列情形:(1)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2)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3)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
二、受理案件部门
1.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由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2. 当事人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三、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监督申请书(即申诉状)
1.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委托他人申请监督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并注明代理权限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 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3. 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
(二)身份证明
1. 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
对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经核对无误留存复印件。
(三)相关法律文书
指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四)证据材料(非必备)
提交新证据的,应当提交原件核对后留存复印件,并附证据清单。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经检察机关告知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四、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案件进行监督的条件和方式
1、对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规定的再审案件,检察机关将通过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方式,督促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该案。
2. 对符合《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九条、《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审判活动违法情形,检察机关将向同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
3. 对符合《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零二条、《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规定的执行活动违法情形,检察机关将向同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
五、哪些民事行政案件,检察机关不受理?
1. 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2. 人民法院正在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3. 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4. 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5. 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6. 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7. 行政案件申请监督超过《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六条规定的期限的;
8. 当事人提出有关执行的异议、申请复议、申诉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10. 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民事案件,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11. 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六、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流程
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行政监督案件遵循受理、管理、审查相分离原则。控告申诉部门负责受理案件,案件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案件,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审查案件。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会发出受理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承办人及联系方式通知书,一般在三个月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并告知办理结果。
七、什么情形下,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环境污染、国有资产流失以及侵犯农民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等问题时,若有诉权的当事人因诉讼能力欠缺等原因未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受侵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八、风险提示
1. 受理不等于支持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监督申请后,经审查不符合监督条件的,将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
2. 监督不等于改变原裁判。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但再审后是否改变原裁判结果由人民法院审理决定;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是否再审或者再审后是否改变原裁判结果由人民法院审理决定。
3. 受理不影响原案执行。在人民检察院受理监督申请至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前的期间内,不能立即产生对抗原生效裁判执行的效力,即原生效裁判的执行程序仍会进行。
4. 监督不一定影响原案执行。人民法院依据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5. 申请监督费用自担。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监督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复制案卷材料、鉴定、审计等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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