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学“典”:债权人可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检察院 版权所有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本院举报电话:0791-83762000 全国统一举报电话:12309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