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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典”: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养父母可主张抚养费补偿】
时间:2024-09-04  作者:  新闻来源:中国普法官方微博 【字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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