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赚不赔高回报”
“低门槛、零风险、高收益、月返利”
注意!
骗子正盯着你的“钱袋子”!
类型一:养老产品理财骗局
2009年11月至2021年12月间,沈某峰组织招募周某标、李某等人设立裔某集团,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许可,在上海、江苏、安徽、云南等地开设养老旅游基地、酒店、度假别墅等项目,并招揽业务团队通过旅游宣讲会、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推销养老、旅居类等理财产品,承诺保证本金并获取固定收益,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经审计,2013年8月至2021年12月期间,裔某集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3亿余元,未兑付金额15.4亿余元。其中,2020年3月起,裔某集团资金链断裂,周某标等人明知公司无兑付能力,仍然继续吸收公众存款,未兑付金额3.6亿余元。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罪并罚,判处周某标等人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九年不等,并处罚金共计560万元。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类型二:企业经营投资圈套
2022年12月2日,周某某成立南昌某汇公司。周某某与傅某某、周某星等人商议农产品供应链模式,并向客户推介,通过员工及客户口口相传扩大影响。该农产品供应链模式,承诺给予供应商固定收益的高额回报,由供应商垫资采购鸡蛋或生猪等农产品,并设定账期。供应商直接将农产品采购款打入其控制的中间商账户,南昌某汇公司负责销售农产品,并按账期给供应商打款。
经查,周某某等人实控的中间商账户收到钱款后并未用于代购相关农产品,而是按周某某的要求打回南昌某汇公司等账户,钱款大部分用于给供应商回款,部分用于公司开支、南昌某鲜超市有限公司经营及个人消费支出等,2023年9月26日左右南昌某汇公司停止对供应商回款。周某某等人通过南昌某汇公司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约1.27亿元,已回款约1.22亿元,审定投资本金扣减已回款金额后的余额约763万元。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周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约1.27亿元,数额特别巨大,造成投资人损失达665万元,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责令退缴违法所得665万元。
类型三:“还本付息”返利套路
2015年10月至2022年11月,刘某香、李某在经营管理金某公司期间,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许可,通过随机拨打电话、发放宣传单、举办推荐会等方式,公开宣传黄金延期交付等项目,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该项目合同约定购买人自主购买黄金饰品后,可选择数月后实际交付黄金饰品,或选择退还本金并支付月息0.5%至1%的利息,以此方式诱导社会公众选择利息更高的返本付息模式。经审计,金某公司共向1600余人非法集资4亿余元,其中90%资金用于返本付息,其他用于购买证券保险、房屋车辆等,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2亿余元。刘某香在案发后将备份的财务数据全部销毁。
2022年11月,刘某香、李某在被监视居住期间,为掩饰、隐瞒集资诈骗犯罪所得及收益,将集资款500万元转至深圳市某公司,其中100万元购买黄金原料交付他人,400万元转账多个账户进行保管。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刘某香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三百三十万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官释法
“非法集资”不是一个独立罪名,它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当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以下两类行为看似针对特定对象,但仍构罪:(一)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二)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检察官提醒
时代发展日新月异,非法集资的手段也不断更迭,甚至养老领域也频繁发生非法集资案件。投资者在选择理财产品、投资项目时,务必擦亮眼睛、谨慎决定!
1.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观念,不要投资业务不清、风险不明的产品,切记风险与收益同在;
2.建议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多咨询专业金融从业人员,警惕非正规机构的利诱;
3.建议增强信息安全意识,谨慎对待需要签名的业务,不随意提供身份信息、不在空白合同签字,避免个人信息被套用、冒用、非法使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稳赚不赔高回报”
“低门槛、零风险、高收益、月返利”
注意!
骗子正盯着你的“钱袋子”!
类型一:养老产品理财骗局
2009年11月至2021年12月间,沈某峰组织招募周某标、李某等人设立裔某集团,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许可,在上海、江苏、安徽、云南等地开设养老旅游基地、酒店、度假别墅等项目,并招揽业务团队通过旅游宣讲会、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推销养老、旅居类等理财产品,承诺保证本金并获取固定收益,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经审计,2013年8月至2021年12月期间,裔某集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3亿余元,未兑付金额15.4亿余元。其中,2020年3月起,裔某集团资金链断裂,周某标等人明知公司无兑付能力,仍然继续吸收公众存款,未兑付金额3.6亿余元。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罪并罚,判处周某标等人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九年不等,并处罚金共计560万元。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类型二:企业经营投资圈套
2022年12月2日,周某某成立南昌某汇公司。周某某与傅某某、周某星等人商议农产品供应链模式,并向客户推介,通过员工及客户口口相传扩大影响。该农产品供应链模式,承诺给予供应商固定收益的高额回报,由供应商垫资采购鸡蛋或生猪等农产品,并设定账期。供应商直接将农产品采购款打入其控制的中间商账户,南昌某汇公司负责销售农产品,并按账期给供应商打款。
经查,周某某等人实控的中间商账户收到钱款后并未用于代购相关农产品,而是按周某某的要求打回南昌某汇公司等账户,钱款大部分用于给供应商回款,部分用于公司开支、南昌某鲜超市有限公司经营及个人消费支出等,2023年9月26日左右南昌某汇公司停止对供应商回款。周某某等人通过南昌某汇公司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约1.27亿元,已回款约1.22亿元,审定投资本金扣减已回款金额后的余额约763万元。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周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约1.27亿元,数额特别巨大,造成投资人损失达665万元,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责令退缴违法所得665万元。
类型三:“还本付息”返利套路
2015年10月至2022年11月,刘某香、李某在经营管理金某公司期间,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许可,通过随机拨打电话、发放宣传单、举办推荐会等方式,公开宣传黄金延期交付等项目,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该项目合同约定购买人自主购买黄金饰品后,可选择数月后实际交付黄金饰品,或选择退还本金并支付月息0.5%至1%的利息,以此方式诱导社会公众选择利息更高的返本付息模式。经审计,金某公司共向1600余人非法集资4亿余元,其中90%资金用于返本付息,其他用于购买证券保险、房屋车辆等,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2亿余元。刘某香在案发后将备份的财务数据全部销毁。
2022年11月,刘某香、李某在被监视居住期间,为掩饰、隐瞒集资诈骗犯罪所得及收益,将集资款500万元转至深圳市某公司,其中100万元购买黄金原料交付他人,400万元转账多个账户进行保管。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刘某香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三百三十万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官释法
“非法集资”不是一个独立罪名,它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当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以下两类行为看似针对特定对象,但仍构罪:(一)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二)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检察官提醒
时代发展日新月异,非法集资的手段也不断更迭,甚至养老领域也频繁发生非法集资案件。投资者在选择理财产品、投资项目时,务必擦亮眼睛、谨慎决定!
1.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观念,不要投资业务不清、风险不明的产品,切记风险与收益同在;
2.建议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多咨询专业金融从业人员,警惕非正规机构的利诱;
3.建议增强信息安全意识,谨慎对待需要签名的业务,不随意提供身份信息、不在空白合同签字,避免个人信息被套用、冒用、非法使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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