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2021年,湖南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湖南警方已对其立案)在南昌市红谷滩区设立南昌某商贸有限公司,聘用陈某甲、陈某乙、熊某某等人,通过举办宣传活动、微信朋友圈宣传、线下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公司各类金融项目,并承诺还本付息,年化收益率14.4%不等,吸引不特定对象入伙(入股)投资,非法向800余人吸收资金4亿多元,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7200余万元。
案件处理
2023年1月,红谷滩公安分局对陈某甲、陈某乙、熊某某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立案。目前,红谷滩区人民法院已依法对陈某甲、陈某乙、熊某某判决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
以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案例警示
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非法性。该案陈某甲、陈某乙、熊某某明知该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2、公开性。该案采取举办宣传活动、微信朋友圈宣传、线下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向社会宣传。
3、利诱性。该案向集资参与人承诺还本付息,承诺投资年化收益高达14.4%不等,吸引不特定对象入伙(入股)投资。
4、社会性。即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该案向不特定对象800余人吸收资金。
郑重提醒
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金融风险防范意识,认真甄别投资真伪,切勿轻信任何承诺“保本高收益”“低风险高回报”的虚假宣传,自觉抵制以“投资理财”“高额返利”为噱头非法吸收不特定对象资金的行为,切实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避免陷入“非法集资”陷阱。
根据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案件概况
2021年,湖南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湖南警方已对其立案)在南昌市红谷滩区设立南昌某商贸有限公司,聘用陈某甲、陈某乙、熊某某等人,通过举办宣传活动、微信朋友圈宣传、线下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公司各类金融项目,并承诺还本付息,年化收益率14.4%不等,吸引不特定对象入伙(入股)投资,非法向800余人吸收资金4亿多元,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7200余万元。
案件处理
2023年1月,红谷滩公安分局对陈某甲、陈某乙、熊某某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立案。目前,红谷滩区人民法院已依法对陈某甲、陈某乙、熊某某判决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
以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案例警示
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非法性。该案陈某甲、陈某乙、熊某某明知该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2、公开性。该案采取举办宣传活动、微信朋友圈宣传、线下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向社会宣传。
3、利诱性。该案向集资参与人承诺还本付息,承诺投资年化收益高达14.4%不等,吸引不特定对象入伙(入股)投资。
4、社会性。即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该案向不特定对象800余人吸收资金。
郑重提醒
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金融风险防范意识,认真甄别投资真伪,切勿轻信任何承诺“保本高收益”“低风险高回报”的虚假宣传,自觉抵制以“投资理财”“高额返利”为噱头非法吸收不特定对象资金的行为,切实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避免陷入“非法集资”陷阱。
根据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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