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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挪用公司资金触刑律
时间:2026-09-28  作者:  新闻来源:江西政法网、新干县人民检察院 【字号:大 | 中 | 小】

杨某系某塑业公司股东、业务负责人,负责对外业务洽谈、货款对接。2021年至2022年期间,A公司向该公司购买料米货物,先后将共计人民币61万余元的货款直接支付至杨某个人账户中。收到货款后,杨某仅将部分款项交还公司,剩余货款挪为己用。2023年某塑业公司法人报案至公安局时,杨某仍未将上述货款归还公司。经核查,杨某挪用公司货款人民币12.5万余元用于个人及家庭开支。案发后杨某主动退缴涉案资金取得公司其余股东谅解。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杨某利用负责公司销售业务,经手货款的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货款人民币12.5万余元归个人使用,并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以挪用资金罪对杨某提起公诉。最终,新干县人民法院判处杨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

检察官说案:

本是公司股东、业务负责人,却动起了公司货款的歪心思,将经营回款挪作个人及家庭开支,看似临时周转,实则侵犯公司权益,触碰法律红线。在此提醒广大市场主体要健全财物管理制度,规范运行机制,堵住管理漏洞。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必须划清界限,货款应当及时归入公司对公账户,切勿因一时贪念逾越法律底线,既损害企业利益,也毁掉个人前途。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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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挪用公司资金触刑律

杨某系某塑业公司股东、业务负责人,负责对外业务洽谈、货款对接。2021年至2022年期间,A公司向该公司购买料米货物,先后将共计人民币61万余元的货款直接支付至杨某个人账户中。收到货款后,杨某仅将部分款项交还公司,剩余货款挪为己用。2023年某塑业公司法人报案至公安局时,杨某仍未将上述货款归还公司。经核查,杨某挪用公司货款人民币12.5万余元用于个人及家庭开支。案发后杨某主动退缴涉案资金取得公司其余股东谅解。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杨某利用负责公司销售业务,经手货款的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货款人民币12.5万余元归个人使用,并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以挪用资金罪对杨某提起公诉。最终,新干县人民法院判处杨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

检察官说案:

本是公司股东、业务负责人,却动起了公司货款的歪心思,将经营回款挪作个人及家庭开支,看似临时周转,实则侵犯公司权益,触碰法律红线。在此提醒广大市场主体要健全财物管理制度,规范运行机制,堵住管理漏洞。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必须划清界限,货款应当及时归入公司对公账户,切勿因一时贪念逾越法律底线,既损害企业利益,也毁掉个人前途。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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