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未经同意放驿站导致丢失,商家或者快递公司担责!
民法典第603条、第604条、第832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检察院 版权所有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本院举报电话:0791-83762000 全国统一举报电话:12309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最高人民检察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正义网中国文明网江西文明网南昌文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