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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
【以案释法践初心】微信群也是“赌场”?这种红包不能抢!
时间:2025-11-24  作者:张思琪  新闻来源: 【字号: | |

在微信群可以开设赌场吗?

在微信群抢红包可能被认定为赌博?

妄想通过网络赌博实现“暴富”美梦,

这很“刑”!

案情回顾

2015年9月至2015年11月,向某在杭州市萧山区活动期间,分别伙同被告人谢某军、高某、高某樵、杨某彬等人,以营利为目的,邀请他人加入其建立的微信群,组织他人在微信群里采用抢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谢某军、高某、高某樵、杨某彬分别帮助向某在赌博红包群内代发红包,并根据发出赌博红包的个数,从抽头款中分得好处费。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以抢红包方式进行赌博,设定赌博规则,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20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指导案例106号)

检察官释法

刑法中的赌博,通常被理解为以财物或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作注比输赢的活动。开设赌场则指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的行为,具有控制性、组织性、持续性、开放性的特点。

1.信息网络空间可以成为“赌场”

开设赌场罪,指行为人以提供赌博场所、赌博工具及设备的形式,有组织地开展赌博活动。在当前网络技术不断发展的社会背景下,人们许多活动都可以借助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就赌博行为而言,信息网络平台为赌博活动提供了虚拟空间,虽与现实赌场形式不同,但并无实质差别,信息网络空间可以成为“赌场”。

2.在制定了输赢规则的微信群中抢发红包的行为属于“赌博行为”

赌博活动的结果取决于偶然性事件,偶然性事件对参与赌博活动的当事人而言具有不确定性。微信红包存在普通红包与拼手气红包两种,前者的红包金额确定,而后者的红包金额随机生成。拼手气红包的金额大小属于不确定的偶然性事件,以红包金额这一无法确定结果的事件作为夺取他人金钱财物或其他财产性利益的手段方式,属于赌博。

因此,如微信群明确以红包金额大小为输赢规则、以金钱等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为注,则在该微信群中抢发红包的行为属于“赌博行为”。

检察官提醒

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赌博由线下向线上蔓延,衍生出种类繁多的赌博方式。网络赌博隐蔽性强,资金流转迅速,社会危害突出,往往涉案金额巨大、参与人数众多。

天下之倾家者,莫速于博;天下之败德者,亦莫甚于博。

赌博是一条不归路,不论“大赌”或是“小赌”、无论线上还是线下,参与赌博都极可能深陷其中、血本无归。沉溺赌博不仅给我们的正常生产生活带来多重负面影响,甚至可能泯灭道德良知、引发恶性犯罪,不但不能“快乐”,反而徒增烦恼。劳动创造幸福,唯有诚实劳动才能实现人生的梦想、改变自己的命运,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切勿寄希望于不劳而获、投机取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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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微信群也是“赌场”?这种红包不能抢!

在微信群可以开设赌场吗?

在微信群抢红包可能被认定为赌博?

妄想通过网络赌博实现“暴富”美梦,

这很“刑”!

案情回顾

2015年9月至2015年11月,向某在杭州市萧山区活动期间,分别伙同被告人谢某军、高某、高某樵、杨某彬等人,以营利为目的,邀请他人加入其建立的微信群,组织他人在微信群里采用抢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谢某军、高某、高某樵、杨某彬分别帮助向某在赌博红包群内代发红包,并根据发出赌博红包的个数,从抽头款中分得好处费。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以抢红包方式进行赌博,设定赌博规则,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20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指导案例106号)

检察官释法

刑法中的赌博,通常被理解为以财物或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作注比输赢的活动。开设赌场则指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的行为,具有控制性、组织性、持续性、开放性的特点。

1.信息网络空间可以成为“赌场”

开设赌场罪,指行为人以提供赌博场所、赌博工具及设备的形式,有组织地开展赌博活动。在当前网络技术不断发展的社会背景下,人们许多活动都可以借助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就赌博行为而言,信息网络平台为赌博活动提供了虚拟空间,虽与现实赌场形式不同,但并无实质差别,信息网络空间可以成为“赌场”。

2.在制定了输赢规则的微信群中抢发红包的行为属于“赌博行为”

赌博活动的结果取决于偶然性事件,偶然性事件对参与赌博活动的当事人而言具有不确定性。微信红包存在普通红包与拼手气红包两种,前者的红包金额确定,而后者的红包金额随机生成。拼手气红包的金额大小属于不确定的偶然性事件,以红包金额这一无法确定结果的事件作为夺取他人金钱财物或其他财产性利益的手段方式,属于赌博。

因此,如微信群明确以红包金额大小为输赢规则、以金钱等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为注,则在该微信群中抢发红包的行为属于“赌博行为”。

检察官提醒

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赌博由线下向线上蔓延,衍生出种类繁多的赌博方式。网络赌博隐蔽性强,资金流转迅速,社会危害突出,往往涉案金额巨大、参与人数众多。

天下之倾家者,莫速于博;天下之败德者,亦莫甚于博。

赌博是一条不归路,不论“大赌”或是“小赌”、无论线上还是线下,参与赌博都极可能深陷其中、血本无归。沉溺赌博不仅给我们的正常生产生活带来多重负面影响,甚至可能泯灭道德良知、引发恶性犯罪,不但不能“快乐”,反而徒增烦恼。劳动创造幸福,唯有诚实劳动才能实现人生的梦想、改变自己的命运,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切勿寄希望于不劳而获、投机取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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