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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
【以案释法践初心】借出去的钱怎么要不回来?三个案例帮您深入了解民间借贷
时间:2026-01-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民间借贷在生活中是很常见的一件事情,可是当“救急”变成“催债”,亲情和友情便会在纠纷中冷却……如何避开民间借贷中的陷阱,守住您的血汗钱?三个案例,值得细读。

转账时单方面的备注,就等于借条吗?

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期间,某公司向张某的账户分4次转款合计31万元,并在4份银行转账凭证上备注为借款。然而张某却迟迟未还款,后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还钱。

但张某辩称,双方为业务合作,案涉款项为货款,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与张某之间未签订借款合同或借条,某公司依据金融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应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该公司提交的转账凭证摘要、用途栏中虽载明“借款”“张某借款”,但根据张某提交的张某账户的交易明细,该交易明细中公司的相应转账并未显示“借款”。且公司与张某间的确存在合作关系,双方之间存在大量转账,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与张某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转账时写个备注是个好习惯,但备注并不等于借条哦!民间借贷关系成立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双方之间的借贷合意,它是双方是否就借款事项达成一致意思的表示;

二是所借款项已经交付。

要注意,我们在作出借贷行为时应尽量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单方备注“借款”是无法体现借贷合意的。

亲人间的借贷,如何不成为糊涂账?

蔡某与杨某原是姻亲关系。2015年,杨某因资金周转需求向蔡某借款1万元后,一直拖欠至今。无奈之下,蔡某将杨某告上法院。案件受理后,法官认为尽管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条,但结合蔡某提交的转账记录、催款聊天记录及杨某的当庭认可,可认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经过一番释法说理,杨某最终把钱还清。

这个案例不复杂,却可能是我们生活中最经常会遇到的。亲属间的借贷,会因碍于情面而缺少书面凭证,一旦发生纠纷
却又不知如何应对。虽然借条并非认定借贷关系的唯一依据,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均可作为关键证据。但是,俗话说得好:“亲兄弟,明算账。”亲属之间涉及金钱交易时,最好还是要签订书面借条,明确借款金额、还款期限等核心条款,同时留存转账凭证,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无据可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白纸黑字的借条,为何成了废纸?

前些日子,王某以“家禽饲养”为由向某银行贷款10万元(年利率5.4%),由李某甲提供担保。资金到账当日,这些钱就交给了李某甲的父母老李、张某使用并出具了借条,载明“借款人老李、张某已知晓并承认王某向某银行贷款10万元全部借于二人使用,老李、张某承担某银行贷款卡10万元的所有月利息。”刚开始,李、张二人还能按时还款,后来变成了长时间拖欠,最后被王某告上法院。

然而,法院却不认这张白纸黑字签订的借条。原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案件中的10万元,直接来源于银行的贷款,因此他们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大家请注意,民间借贷的合法基础是“自有资金出借”,套取贷款、互联网信贷平台资金等都是有风险的。

此外,其他几种让借条无效的情况也需要熟知:

(一)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二)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五)违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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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借出去的钱怎么要不回来?三个案例帮您深入了解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在生活中是很常见的一件事情,可是当“救急”变成“催债”,亲情和友情便会在纠纷中冷却……如何避开民间借贷中的陷阱,守住您的血汗钱?三个案例,值得细读。

转账时单方面的备注,就等于借条吗?

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期间,某公司向张某的账户分4次转款合计31万元,并在4份银行转账凭证上备注为借款。然而张某却迟迟未还款,后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还钱。

但张某辩称,双方为业务合作,案涉款项为货款,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与张某之间未签订借款合同或借条,某公司依据金融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应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该公司提交的转账凭证摘要、用途栏中虽载明“借款”“张某借款”,但根据张某提交的张某账户的交易明细,该交易明细中公司的相应转账并未显示“借款”。且公司与张某间的确存在合作关系,双方之间存在大量转账,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与张某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转账时写个备注是个好习惯,但备注并不等于借条哦!民间借贷关系成立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双方之间的借贷合意,它是双方是否就借款事项达成一致意思的表示;

二是所借款项已经交付。

要注意,我们在作出借贷行为时应尽量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单方备注“借款”是无法体现借贷合意的。

亲人间的借贷,如何不成为糊涂账?

蔡某与杨某原是姻亲关系。2015年,杨某因资金周转需求向蔡某借款1万元后,一直拖欠至今。无奈之下,蔡某将杨某告上法院。案件受理后,法官认为尽管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条,但结合蔡某提交的转账记录、催款聊天记录及杨某的当庭认可,可认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经过一番释法说理,杨某最终把钱还清。

这个案例不复杂,却可能是我们生活中最经常会遇到的。亲属间的借贷,会因碍于情面而缺少书面凭证,一旦发生纠纷
却又不知如何应对。虽然借条并非认定借贷关系的唯一依据,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均可作为关键证据。但是,俗话说得好:“亲兄弟,明算账。”亲属之间涉及金钱交易时,最好还是要签订书面借条,明确借款金额、还款期限等核心条款,同时留存转账凭证,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无据可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白纸黑字的借条,为何成了废纸?

前些日子,王某以“家禽饲养”为由向某银行贷款10万元(年利率5.4%),由李某甲提供担保。资金到账当日,这些钱就交给了李某甲的父母老李、张某使用并出具了借条,载明“借款人老李、张某已知晓并承认王某向某银行贷款10万元全部借于二人使用,老李、张某承担某银行贷款卡10万元的所有月利息。”刚开始,李、张二人还能按时还款,后来变成了长时间拖欠,最后被王某告上法院。

然而,法院却不认这张白纸黑字签订的借条。原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案件中的10万元,直接来源于银行的贷款,因此他们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大家请注意,民间借贷的合法基础是“自有资金出借”,套取贷款、互联网信贷平台资金等都是有风险的。

此外,其他几种让借条无效的情况也需要熟知:

(一)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二)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五)违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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