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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
【以案释法践初心】“抢”枕边人?当心在犯罪!
时间:2026-05-20  作者:周煜坤  新闻来源:第二检察部 【字号: | |

你是不是以为,熟人之间,“抢”走手机转个账,还回去就没事了?停!法律上的“抢夺”,从来不看你和被害人认不认识,哪怕是从枕边人手里“抢”,也是实打实的抢夺罪!

案情回顾

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朱某系恋爱关系。2025年8月,被告人李某发现被害人朱某微信账户有20万余元钱款,为占为己有,李某趁朱某不备抢走其手机,朱某发现后拉住李某衣服阻拦,李某为挣脱,拉扯过程中致朱某手指被房门夹伤,构成轻微伤。逃脱后,李某转走微信余额20万余元用于个人消费,后将手机寄回而拒不归还钱款。法院最终以抢夺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释法

什么是抢夺罪?和你想的可能大不一样!抢夺罪强调“对物暴力、对人有危险”,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其犯罪对象为各种财物,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则为乘人不备,公开夺取公私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

本案中,李某为获得朱某手机内的钱款用于个人消费而抢夺手机,后朱某多次索要拒不归还,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明显,且其乘朱某没有防备,当面采取硬抢的方式夺走手机,在挣脱逃跑的过程中给朱某造成危险。李某的行为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

检察官提醒

遇抢先保人,事后留证据。如遭遇被抢,千万别硬拼,记住特征、及时报警、保存转账记录,人身安全永远第一。

趁人不备不是“聪明”,公然夺取可能犯罪。别让一时的贪念,把“拿手机”变成“抢手机”,把“转个账”变成“坐大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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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抢”枕边人?当心在犯罪!

你是不是以为,熟人之间,“抢”走手机转个账,还回去就没事了?停!法律上的“抢夺”,从来不看你和被害人认不认识,哪怕是从枕边人手里“抢”,也是实打实的抢夺罪!

案情回顾

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朱某系恋爱关系。2025年8月,被告人李某发现被害人朱某微信账户有20万余元钱款,为占为己有,李某趁朱某不备抢走其手机,朱某发现后拉住李某衣服阻拦,李某为挣脱,拉扯过程中致朱某手指被房门夹伤,构成轻微伤。逃脱后,李某转走微信余额20万余元用于个人消费,后将手机寄回而拒不归还钱款。法院最终以抢夺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释法

什么是抢夺罪?和你想的可能大不一样!抢夺罪强调“对物暴力、对人有危险”,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其犯罪对象为各种财物,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则为乘人不备,公开夺取公私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

本案中,李某为获得朱某手机内的钱款用于个人消费而抢夺手机,后朱某多次索要拒不归还,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明显,且其乘朱某没有防备,当面采取硬抢的方式夺走手机,在挣脱逃跑的过程中给朱某造成危险。李某的行为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

检察官提醒

遇抢先保人,事后留证据。如遭遇被抢,千万别硬拼,记住特征、及时报警、保存转账记录,人身安全永远第一。

趁人不备不是“聪明”,公然夺取可能犯罪。别让一时的贪念,把“拿手机”变成“抢手机”,把“转个账”变成“坐大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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